(2013)清英法九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九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陈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罗某,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志捷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广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