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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执字第67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伟,陈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姚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王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姚伟与被执行人陈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陈王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货款38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22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姚伟。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茂化法执字第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芝博审判员  李跃明审判员  余月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