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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跃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