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跃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