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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西红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渭中行初字第000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西红。上诉人王西红不服华县人民法院(2013)华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定,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华县人民法院收到王西红的起诉状,起诉人王西红认为,高塘镇里寺行政村在里寺砖厂的承包及里寺村何南组土地承包上存在问题,要求认定里寺村委会做的《关于里寺砖厂问题的处理决定》、《关于解决何南组土地承包问题的决定》及高塘镇党委、政府的认定决定等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进行民事赔偿等诸多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西红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且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王西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一审裁定送达后,王西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认定里寺村委会做的《关于里寺砖厂问题的处理决定》、《关于解决何南组土地承包问题���决定》及高塘镇党委、政府的认定决定等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进行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规范且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民事赔偿的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晏 海审判员 王增耀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赵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