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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辖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朱建国、宁波南方金雁电器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国,宁波南方金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薛忠飞,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辖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国。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南方金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明。委托代理人:龚桂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益民。原审被告:薛忠飞。原审被告: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庆。上诉人朱建国、宁波南方金雁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甬鄞知初字第1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建国、宁波南方金雁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请求的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纠纷,所诉请的为侵犯驰名商标的侵权赔偿,请求涉及到驰名商标的确认,依法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所诉薛忠飞的行为本身属于职务行为,所诉本身与其他被告的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对管辖权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薛忠飞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新村藕池30幢304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且原审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本案被上诉人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提起诉讼,其并未请求对其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原审被告薛忠飞是否本案适格被告,须经实体审理确定,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审 判 员 张 贝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卢秧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