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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方某乙,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方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的(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方某甲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60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方婧雯支付抚养费36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其银行存款365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方某甲3600元,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廉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