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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韩领杰与罗云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领杰;罗云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执字第00053号申请人韩领杰,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生,系陕西省志丹县金丁镇赵沟门村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625196808111274被执行人罗云虎,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周湾镇慕兴庄村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6261976081902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领杰与被执行人罗云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38844.8元整。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云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罗云虎于2013年7月8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韩领杰赔偿款32000,下余款项684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韩领杰同意全部放弃。同日申请执行人韩领杰领取了赔偿款32000元整。被执行人罗云虎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401元及执行费48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白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