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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吴锡汉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锡汉;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建设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吴锡汉,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汉鸿,系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系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产业转移工业园内。负责人:涂尔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汉诉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因原告吴锡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92元,由原告吴锡汉负担。审 判 长  黄春婵审 判 员  吴海英助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