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某,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凌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