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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某,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凌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