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继忠与刘赟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忠,刘赟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吴继忠。委托代理人:程杏桃。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俊慧,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刘赟斌。委托代理人:邓荣,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层。负责人:唐凤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答辩意见、提出各种申请、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吴继忠诉被告刘赟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继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先予执行医疗费用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12时许,刘赟斌驾驶鄂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东风大道往天津路方向行驶,行至东风大道五一厂红绿灯路段时,将同方向由古祥林驾驶的鄂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撞倒,致古祥林及摩托车乘坐人吴继忠受伤。吴继忠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下肢挤压伤毁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骨折、髋关节脱位,第一次住院治疗81天,吴继忠已自付住院医疗费68520.47元及部分门诊医疗费。2013年6月24日,吴继忠因“右骨盆骨折术后骨不连”住院治疗,至2013年7月1日已发生住院医疗费26401.66元。刘赟斌以鄂F×××××号重型自卸货车为保险标的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有保险限额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3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吴继忠赔偿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