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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曲晨兴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晨兴,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曲晨兴。被执行人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村,组织机构代码:61438472-3。法定代表人文炳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赞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