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志玉与荀安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玉,荀安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397号原告张志玉。委托代理人李凯。委托代理人贾高伟。被告荀安振。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玉与被告荀安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99.5元,退还原告499.5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俊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