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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三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233号原告燕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