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三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233号原告燕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