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亚秀与董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秀,刘振山,董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46-1号原告刘亚秀。被告刘振山。被告董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秀与被告刘振山、董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存于刘亚宁名下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振山、董素芳所有的存于刘亚宁名下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春芳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刘松贺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XX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