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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南陵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被执行人:安徽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92、0009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