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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某某负担。审判长  孙爱俊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