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平安。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娟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XX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