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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督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古卫珍与张钟督促程序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古卫珍,张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南民督字第00013号申请人:古卫珍,女,公民身份号码320114197002270021,汉族,住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门后街32号。被申请人:张钟,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南陵县籍山镇南天大厦1701。申请人古卫珍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钟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张钟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古卫珍人民币68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人民币3533元。被申请人张钟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詹爱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