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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静与曾文屏黄娜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曾文屏,黄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邻水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生于1970年11月1日。被执行人曾文屏,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被执行人黄娜娜,女,生于1978年2月9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邻水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静申请执行曾文屏、黄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静和被执行人曾文屏、黄娜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兑现,申请执行人王静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娜娜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甘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