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少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少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出生于1948年8月5日,汉族,文盲,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3年5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检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12月份在自家院中撒种种植罂粟,2013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发现,经检查,罂粟数量为一千七百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予以种植,数量达一千七百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鹏志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昕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