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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张云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彬,王焕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彬,居���。被执行人王焕贵,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月二十六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焕贵银行存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