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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申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吴紫微与沈勇、叶显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紫微,沈勇,叶显明,吴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打印: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申字第69号再审申请人吴紫微。委托代理人徐志庆、柳立中。被申请人沈勇。被申请人被告叶显明。被申请人被告吴炯新。再审申请人吴紫微因与被申请人沈勇、叶显明、吴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吴紫微的再审申请理由为:1、现有新证据证明叶显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原判将本案以经济纠纷判处不当;2、原审未经传票合法传唤申请再审人,程序不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项之规定,依法再审。吴紫微提供了绍兴县公安局对叶显明刑事立案决定书、吴紫微户籍所在居委会证明。被申请人沈勇认为,原判准确,应驳回吴紫微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吴紫微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借款人叶显明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绍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叶显明已构成犯罪以及涉及本案的借款也属犯罪范围。因此再审申请人吴紫微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紫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木审 判 员  陈国荣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