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限公司与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马国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长城,男,××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2819。被告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SOHWEEYONG。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代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