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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组合家庭。双方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感情基础,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经常不回家,在外面行骗。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08年9月12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因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合法婚姻关系,理当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共建幸福家庭。原、被告目前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未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各自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稳定情绪、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建和睦家庭仍有可能。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徐成琼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