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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中国乙工业供销天津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乙工业供销天津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613号环渤海汽车城三期6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乙工业供销天津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刁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甲,天津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庆松代理审判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