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赵显义与徐文燕、徐文静、高淑芹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显义,高淑芹,徐文燕,徐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赵显义,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高淑芹,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文燕,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文静,住隆化镇。申请执行人赵显义与被执行人高淑芹、徐文燕、徐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显义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高淑芹、徐文燕、徐文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 兆 平人民陪审员 刘 云 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