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舒城县杭埠镇五联村民委员会与夏付勇、谢真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城县杭埠镇五联村民委员会,夏付勇,谢真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舒城县杭埠镇五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夏付勇,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谢真玉,女,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申请人舒城县杭埠镇五联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夏付勇、谢真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存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付勇、谢真玉银行存款2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