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不服涡阳县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涡阳县规划管理局,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涡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刘文杰,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涛,男,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万利,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文杰的父亲。被告:涡阳县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站前路南侧。诉讼代表人:盛亚民,男,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葛会民,男,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花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静,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菲,男,汉族,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职工。原告刘文杰、不服被告涡阳县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文杰以已经同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杰承担。审判长 周 侠审判员 蒿新云审判员 罗 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艺莹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