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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柳阿黄、潘来妹与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阿黄,潘来妹,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13号原告:柳阿黄。原告:潘来妹。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方良。被告: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芳。委托代理人:林合敬、陈定杯。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阿黄、潘来妹诉被告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阿黄、潘来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阿黄、潘来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柳阿黄、潘来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维常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