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金选明与何平苗、毛剑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选明,何平苗,毛剑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434号原告:金选明。被告:何平苗。被告:毛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选明与被告何平苗、毛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平苗、毛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选明撤回对被告何平苗、毛剑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金选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 扬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