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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金选明与何平苗、毛剑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选明,何平苗,毛剑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434号原告:金选明。被告:何平苗。被告:毛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选明与被告何平苗、毛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平苗、毛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选明撤回对被告何平苗、毛剑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金选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 扬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