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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执即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来兵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来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彭山执即字第138号 被执行人张来兵,男。犯诈骗罪,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彭山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来兵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来兵已经交纳了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刑初字5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张来兵所确定的罚金刑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洪志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饶云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