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执即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来兵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来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彭山执即字第138号 被执行人张来兵,男。犯诈骗罪,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彭山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来兵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来兵已经交纳了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刑初字5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张来兵所确定的罚金刑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洪志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饶云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