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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张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534号原告常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常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