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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方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张小文,刘炳树,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91-1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小文,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刘炳树,居民。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文、刘炳树、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598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