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苏慧敏诉于瑞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慧敏,于瑞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苏慧敏,女,汉族,57岁。被告:于瑞贤,男,汉族,8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慧敏与被告于瑞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慧敏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慧敏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减半收取为1,800.00元,免收;公告费120.00元,由原告苏慧敏承担。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董瀚泽人民陪审员 衣 洋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