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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苏慧敏诉于瑞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慧敏,于瑞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苏慧敏,女,汉族,57岁。被告:于瑞贤,男,汉族,8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慧敏与被告于瑞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慧敏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慧敏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减半收取为1,800.00元,免收;公告费120.00元,由原告苏慧敏承担。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董瀚泽人民陪审员  衣 洋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