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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褚兵厂、王玉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褚兵厂,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饶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索庆明,局长。被执行人:褚兵厂,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王玉霞,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褚兵厂、王玉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饶育征决字(2012)128号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