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程某某,女,1983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兰瑞祥,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某某,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丽、黄列启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瑞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限期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2天后,原告就外出打,原告和被告就很少联系。原、被告无感情基础,年龄差距太大,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在2010年6月闹过离婚。原、被告从登记结婚2天后就开始分居到现在。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结婚登记2天后,原、被告先后各自外出务工,双方很少联系,长期分居生活,并且双方年龄差距大,无共同语言,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泸县方洞镇村民委会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证人黄培英、王志远、李增安的证人证言;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断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2010年2月起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开始分居,直至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起诉时,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其间未尽家庭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人民陪审员 黄列启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