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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丛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振,丛玉梅,贺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68号原告:徐吉振,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七贤镇徐家官庄村123号。身份证号码370724198106043877。委托代理人:李广武,山东信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玉梅,农民。被告:贺英杰,农民。(二被告系夫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振诉被告丛玉梅、贺英杰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振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丛玉梅、贺英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吉振撤回对被告丛玉梅、贺英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贺长会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