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高明镇王彦王村*组。身份证号:6105231987********。被告王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延安市富县北道德乡渭家河村*组。身份证号:6106281982********。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2009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嘉慧,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聚少离多,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被告于2012年正月出外打工后一直未给原告寄钱,缺乏家庭责任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债务问题。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仓促结婚,系男到女家,结婚后不久我就外出打工,2009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嘉慧,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阴历2月我在原告家住了数天后就外出打工,婚后我们没有感情,原告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婚生女在离婚后应随我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2009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嘉慧,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2013年阴历2月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女长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为了对子女成长有利,原告要求离婚后子女随其生活,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应负担相应的子女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王嘉慧随原告王某某生活,由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二百元,自2013年8月至孩子18周岁止。每年9月1日前付清当年抚育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