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久成与董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成,董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陈久成,男,1927年12月30日生,汉族,文盲,住扶沟县城郊乡。委托代理人陈双全,男,1963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城郊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双喜,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城郊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军伟,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成诉被告董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久成与被告董军伟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陈��成同意由被告董军伟向被告郑州人民财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原告陈久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人民财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久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久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及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陈久成与被告董军伟各负担3375元。审 判 长  马新富审 判 员  罗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