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磐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3)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互联网上化名XX,以网购的方式非法购买盐酸曲马多片剂,除少部分被其吸食外,其余贩卖给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用于吸食。其中,贩卖给李某某盐酸曲马多70余次,重250余克,贩卖给金某某盐酸曲马多6次,重7.5克,贩卖给韩某某盐酸曲马多2次,重2.5克;被告人王某还分别于2012年12月与2013年1月,先后两次以0.4克500.00元的价格从其朋友刘志勇(未到案)手中购买冰毒,再以0.4克6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金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盐酸曲马多片剂260余克,贩卖冰毒0.8克。2013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臧巍威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