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建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建宏,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06年10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年;2007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2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建宏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建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卢建宏至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与滨河东路交叉口“金辇”酒店一层餐厅内,趁被害人梁某不注意,秘密窃取被害人上衣内侧右口袋内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500元,悦宾酒店储值卡(有密码)一张,工作证等物。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建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视听资料,户籍证明,领条,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卢建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建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