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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保,小名“宝宝”,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2011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保在太原市双塔东街海岸线休闲广场后院人事部办公室内,趁被害人燕某不在之际,窃取被害人燕某放在办公室床上挎包内的黑白相间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135元、六张银行卡(均有密码)。案发后,追回赃物,赃款人民币91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证人杨某的证言,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亚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