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闫文虎与申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虎,申振江,李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闫文虎,1967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址包头市。被执行人申振江,1969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李晓梅,1971年8月23日出生,系申振江的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五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闫文虎与申振江、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以物抵债。现申请执行人闫文虎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闫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梅所有的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申振江所有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申振江所有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申振江所有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梅所有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张敬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 明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