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谢某仑与杨某某、韩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昆仑,杨振南,韩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50-1号原告:谢昆仑,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振南,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韩冬冬,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昆仑诉被告杨振南、韩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昆仑于2013年7月8日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振南、韩冬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昆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昆仑撤回对被告杨振南、韩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谢昆仑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