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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9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91-509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刚,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责人乔建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九案时,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十九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万生代理审判员  陈楚珠代理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