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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保健与郓城县建筑公司、吴端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健,郓城县建筑公司,吴端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30号原告:赵保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民(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朝,经理。被告:吴端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健与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吴端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健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保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赵保健负担。审判长  杨万方审判员  王瑞菊审判员  解爱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