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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胡森与青岛中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森,青岛中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胡森,男,汉族,住胶州市锦州路20号。委托代理人韩瑞奇,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森与被告青岛中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主体不存在,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李松光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