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袁子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袁子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69号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太路1717号。法定代表人:周忠群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8号法定代表人:潘国强被告:袁子叶。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袁子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一步补充证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