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伍小鹏与韦志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小鹏,韦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伍小鹏,个体户。被执行人韦志斌,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荔经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小鹏与被执行人韦志斌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志斌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1)荔经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