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杠与郭广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杠,郭广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杠,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广勤,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杠与被上诉人郭广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